

□以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体系构建为视角,审视“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实效”这一要求,能够揭示出一种超越个案办理、超越数据考核的深层目标——通过高质量的知识生产与理论供给,构筑未成年人保护法治生态,塑造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生态体系。
2026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事业发展“十五五”规划》,明确以加强法律监督为主线,要求“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实效”。这一部署不仅明确了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要求,更与近年来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形成深度共振。未成年人检察作为检察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处于从经验积淀走向理论自觉、从分散探索走向系统构建的关键阶段。
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体系内化于司法办案,塑造了理性、确定、可感知的法治生态,外化于社会协同,促推建成“六大保护”融通发力的社会生态,法治生态与社会生态由表及里,共同构成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生态体系。以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体系构建为视角,审视“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实效”这一要求,能够揭示出一种超越个案办理、超越数据考核的深层目标——通过高质量的知识生产与理论供给,构筑未成年人保护法治生态,塑造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生态体系。
在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体系中理解“实效”的深层意涵
“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实效”并非简单的效率诉求或数量扩张,而应在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体系的框架下获得立体化阐释。传统上对“实效”的理解容易滑入办案数、起诉率、不起诉适用率等量化指标,如果缺乏理论内核支撑,指标可能异化为机械司法。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体系的构建,本质上是完成一次主体性的确立,未成年人检察不是域外少年司法的移植,也不是成人司法框架下增设的“附属程序”,而是基于中国国情、文化传统、社会发展和法治需求生长出来的独特司法形态和司法制度。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构建了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体系,具化和拓展了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多元面向。最高检提出未成年人检察业务集中统一办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向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综合履职、加强全面司法保护转变。这些制度设计没有现成域外蓝本可循,其运行规律、工作原理、绩效标准,都必须由我们自己的知识体系去提炼、解释和检验。因此,“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实效”首先意味着要提升主体性认知水平,检察机关不仅要适用法律规则,更要主动适应未成年人司法规律,形塑未检制度、未检知识。
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体系所提供的“实效观”,是在主体性支配下,将一切可供运用的客体资源进行筛选、吸收、转化,使之服务于我们确立的目标。域外关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国家亲权、恢复性司法等理念,以及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心理疏导等具体做法,都必须经过本土实践检验和理论审视。例如,将国家亲权理念与中国传统“恤幼”文化及当代国家治理相结合,提炼出“监护监督”“督促监护令”等富含中国特色的制度创新,吸收域外实践进而充实自身知识体系。由此出发,“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实效”便具备了明确的价值方向,令其不为指标所困,而是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根本尺度,以实践成效来衡量每一项制度、每一次履职的实质性贡献。
把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体系构建的理论自觉转化为制度效能
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实效,离不开坚实的法治生态支撑。未成年人保护法治生态,是指由未成年人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服务以及全社会法治信仰共同构成的动态系统,它展现了未成年人相关行为的规则预期、权利保障程度和公正实现方式。对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体系的研究与构建,正是这一法治生态建设的关键智力来源。
首先,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体系为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提供法理确证与规范指引,从而加固法治生态的制度根基。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犯罪记录封存、分案处理、一站式询问救助、强制报告、入职查询等特殊制度,时而会因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殊性,面临正当性质疑或操作分歧。对此,需要有扎实的理论论证将其上升为具有普遍说服力的知识范式。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体系通过提炼“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双向保护”“分级干预”等核心原则,界定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司法审查标准,能够明确规范化上述特殊制度理论,使办案人员在适用时具有内在确信,也使社会公众形成稳定预期。这种由知识体系输出的规范确定性,正是法治生态成熟度的标志。
其次,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体系为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职责提供分析工具,提升监督质效。如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已成为强化检察监督的重要内容,涉及文身治理、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监管、网络沉迷防范、校园周边安全等领域,实践中的新类型案件对检察机关的事实认定能力、公共利益识别能力和监督方法创新提出更高要求。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体系的构建,需要从中提炼出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独有的客体范畴、诉讼规则和保护标准,厘清“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的内涵与外延。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体系及时总结并抽象出“未成年人群体法益”等概念,能够助力公益诉讼从个案探索走向制度常态,以未成年人保护司法理性优化法治生态。
再次,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体系通过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引导实效评估从“案结事了”走向“法治生态修复”。“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实效”的深层检验标准在于是否改善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是否降低涉案未成年人的再犯风险、是否促进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体系应当包含一套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效能评估框架,既包括案件质量指标,也包含家庭监护改善程度、受教育权恢复情况、心理健康水平、社会支持网络重建等要素。当这种知识形态转化为检察履职的日常实践,法治生态就会以一种可感知、可度量的方式逐步趋优,让未成年人感受到司法温度的同时,增强社会公众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认同和信赖。
以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体系构建促推“六大保护”融通发力
构建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体系,更实际的成效是促推“六大保护”融通发力,共同织就责任网络,进而构建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生态体系。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体系能有效发挥“联结器”和“转换器”的功能,将法律监督势能转化为社会协同动能,实现保护力量的有效聚合。
检察机关全流程参与司法保护,通过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体系的构建,凝练出“检察融入式保护”的方法论,主动将司法经验、法律判断标准向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等领域输出,从而助力未成年人保护法治生态的规范重构。例如,在家庭教育指导领域,检察机关通过制发督促监护令、联合妇联和关工委开展亲职教育,为家庭教育指导积累丰富实践样本。构建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体系,需将这些经验转化为“家庭教育指导检察介入的正当性边界”“督促监护令的法律性质与强制力来源”等理论命题,为检察机关与政府保护、家庭保护的衔接提供清晰的行动指南,在促进跨部门协作中形成稳定的制度生态。
在网络保护方面,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的探索正在深刻改变数字经济时代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生态。针对网络游戏沉迷、短视频不良内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督促互联网平台企业和监管部门履职尽责。在此领域中,法律关系的跨界性、侵害行为的隐蔽性、证据获取的复杂性,迫切需要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体系开辟新的研究领域,如“未成年人网络公共利益的检察识别”“算法推荐对未成年人价值观形塑的司法规制”等。对此,推进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体系的构建,制定网络空间内以未成年人保护为中心的规则图谱,通过司法裁判、检察建议和合规指引,让代码逻辑受到法治的约束,从而净化网络社会生态。同样,在学校保护、社会保护领域,针对校园欺凌、性侵害未成年人、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禁止等治理难题,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等方式,参与构建预防性、干预性的社会生态屏障,将这些内容及时总结归纳到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体系范畴,形成相应的理论成果,将零散的社会治理经验转化为可复制、可推广的知识范式。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体系就像一个不断升级的操作系统,使检察机关在面对复杂社会生态问题时有章法、有底气、有边界地介入研究,赢得其他主体的信任与支持。
近些年,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中国检察学研究会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委员会等围绕“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体系”“未检公益诉讼程序构造”“性侵害未成年人证据审查规则”等议题产出诸多成果,这些知识生产活动本身就是“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实效”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一线办案提供了概念工具、论证范式和价值指引,使实务工作者在纷繁复杂的案情中始终能够准确把握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十五五”期间,以《人民检察事业发展“十五五”规划》为牵引,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体系必将进一步体系化、逻辑化,形成一套涵盖本体论、价值论、规范论、运行论的成熟学科架构,成为检察机关综合保护能力持续提升的内生动力。
[作者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本文系2025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大课题“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体系研究”(GJ2025A0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以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体系构建为视角,审视“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实效”这一要求,能够揭示出一种超越个案办理、超越数据考核的深层目标——通过高质量的知识生产与理论供给,构筑未成年人保护法治生态,塑造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生态体系。
2026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事业发展“十五五”规划》,明确以加强法律监督为主线,要求“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实效”。这一部署不仅明确了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要求,更与近年来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形成深度共振。未成年人检察作为检察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处于从经验积淀走向理论自觉、从分散探索走向系统构建的关键阶段。
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体系内化于司法办案,塑造了理性、确定、可感知的法治生态,外化于社会协同,促推建成“六大保护”融通发力的社会生态,法治生态与社会生态由表及里,共同构成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生态体系。以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体系构建为视角,审视“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实效”这一要求,能够揭示出一种超越个案办理、超越数据考核的深层目标——通过高质量的知识生产与理论供给,构筑未成年人保护法治生态,塑造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生态体系。
在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体系中理解“实效”的深层意涵
“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实效”并非简单的效率诉求或数量扩张,而应在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体系的框架下获得立体化阐释。传统上对“实效”的理解容易滑入办案数、起诉率、不起诉适用率等量化指标,如果缺乏理论内核支撑,指标可能异化为机械司法。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体系的构建,本质上是完成一次主体性的确立,未成年人检察不是域外少年司法的移植,也不是成人司法框架下增设的“附属程序”,而是基于中国国情、文化传统、社会发展和法治需求生长出来的独特司法形态和司法制度。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构建了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体系,具化和拓展了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多元面向。最高检提出未成年人检察业务集中统一办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向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综合履职、加强全面司法保护转变。这些制度设计没有现成域外蓝本可循,其运行规律、工作原理、绩效标准,都必须由我们自己的知识体系去提炼、解释和检验。因此,“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实效”首先意味着要提升主体性认知水平,检察机关不仅要适用法律规则,更要主动适应未成年人司法规律,形塑未检制度、未检知识。
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体系所提供的“实效观”,是在主体性支配下,将一切可供运用的客体资源进行筛选、吸收、转化,使之服务于我们确立的目标。域外关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国家亲权、恢复性司法等理念,以及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心理疏导等具体做法,都必须经过本土实践检验和理论审视。例如,将国家亲权理念与中国传统“恤幼”文化及当代国家治理相结合,提炼出“监护监督”“督促监护令”等富含中国特色的制度创新,吸收域外实践进而充实自身知识体系。由此出发,“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实效”便具备了明确的价值方向,令其不为指标所困,而是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根本尺度,以实践成效来衡量每一项制度、每一次履职的实质性贡献。
把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体系构建的理论自觉转化为制度效能
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实效,离不开坚实的法治生态支撑。未成年人保护法治生态,是指由未成年人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服务以及全社会法治信仰共同构成的动态系统,它展现了未成年人相关行为的规则预期、权利保障程度和公正实现方式。对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体系的研究与构建,正是这一法治生态建设的关键智力来源。
首先,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体系为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提供法理确证与规范指引,从而加固法治生态的制度根基。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犯罪记录封存、分案处理、一站式询问救助、强制报告、入职查询等特殊制度,时而会因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殊性,面临正当性质疑或操作分歧。对此,需要有扎实的理论论证将其上升为具有普遍说服力的知识范式。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体系通过提炼“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双向保护”“分级干预”等核心原则,界定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司法审查标准,能够明确规范化上述特殊制度理论,使办案人员在适用时具有内在确信,也使社会公众形成稳定预期。这种由知识体系输出的规范确定性,正是法治生态成熟度的标志。
其次,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体系为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职责提供分析工具,提升监督质效。如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已成为强化检察监督的重要内容,涉及文身治理、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监管、网络沉迷防范、校园周边安全等领域,实践中的新类型案件对检察机关的事实认定能力、公共利益识别能力和监督方法创新提出更高要求。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体系的构建,需要从中提炼出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独有的客体范畴、诉讼规则和保护标准,厘清“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的内涵与外延。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体系及时总结并抽象出“未成年人群体法益”等概念,能够助力公益诉讼从个案探索走向制度常态,以未成年人保护司法理性优化法治生态。
再次,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体系通过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引导实效评估从“案结事了”走向“法治生态修复”。“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实效”的深层检验标准在于是否改善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是否降低涉案未成年人的再犯风险、是否促进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体系应当包含一套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效能评估框架,既包括案件质量指标,也包含家庭监护改善程度、受教育权恢复情况、心理健康水平、社会支持网络重建等要素。当这种知识形态转化为检察履职的日常实践,法治生态就会以一种可感知、可度量的方式逐步趋优,让未成年人感受到司法温度的同时,增强社会公众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认同和信赖。
以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体系构建促推“六大保护”融通发力
构建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体系,更实际的成效是促推“六大保护”融通发力,共同织就责任网络,进而构建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生态体系。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体系能有效发挥“联结器”和“转换器”的功能,将法律监督势能转化为社会协同动能,实现保护力量的有效聚合。
检察机关全流程参与司法保护,通过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体系的构建,凝练出“检察融入式保护”的方法论,主动将司法经验、法律判断标准向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等领域输出,从而助力未成年人保护法治生态的规范重构。例如,在家庭教育指导领域,检察机关通过制发督促监护令、联合妇联和关工委开展亲职教育,为家庭教育指导积累丰富实践样本。构建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体系,需将这些经验转化为“家庭教育指导检察介入的正当性边界”“督促监护令的法律性质与强制力来源”等理论命题,为检察机关与政府保护、家庭保护的衔接提供清晰的行动指南,在促进跨部门协作中形成稳定的制度生态。
在网络保护方面,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的探索正在深刻改变数字经济时代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生态。针对网络游戏沉迷、短视频不良内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督促互联网平台企业和监管部门履职尽责。在此领域中,法律关系的跨界性、侵害行为的隐蔽性、证据获取的复杂性,迫切需要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体系开辟新的研究领域,如“未成年人网络公共利益的检察识别”“算法推荐对未成年人价值观形塑的司法规制”等。对此,推进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体系的构建,制定网络空间内以未成年人保护为中心的规则图谱,通过司法裁判、检察建议和合规指引,让代码逻辑受到法治的约束,从而净化网络社会生态。同样,在学校保护、社会保护领域,针对校园欺凌、性侵害未成年人、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禁止等治理难题,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等方式,参与构建预防性、干预性的社会生态屏障,将这些内容及时总结归纳到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体系范畴,形成相应的理论成果,将零散的社会治理经验转化为可复制、可推广的知识范式。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体系就像一个不断升级的操作系统,使检察机关在面对复杂社会生态问题时有章法、有底气、有边界地介入研究,赢得其他主体的信任与支持。
近些年,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中国检察学研究会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委员会等围绕“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体系”“未检公益诉讼程序构造”“性侵害未成年人证据审查规则”等议题产出诸多成果,这些知识生产活动本身就是“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实效”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一线办案提供了概念工具、论证范式和价值指引,使实务工作者在纷繁复杂的案情中始终能够准确把握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十五五”期间,以《人民检察事业发展“十五五”规划》为牵引,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体系必将进一步体系化、逻辑化,形成一套涵盖本体论、价值论、规范论、运行论的成熟学科架构,成为检察机关综合保护能力持续提升的内生动力。
[作者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本文系2025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大课题“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体系研究”(GJ2025A0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