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领导人民依法惩治犯罪、有效预防犯罪、开展犯罪治理的重要刑事政策,是“两个结合”在刑事法治领域的重要体现。今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国家检察官学院授课时强调,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宽严适度、罚当其罪。但宏观政策与微观实践之间始终存在张力,体现为宏观政策内涵的抽象性与微观实践需求的具象性之间的矛盾,容易导致政策执行偏差。当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适用仍面临标准不统一、宽严界限不清晰、程序保障不完善等难题,导致个案之间、不同罪名之间、不同地域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适用差异。为此,推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科学化适用,是高质效办理刑事案件的应有之义,也是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课题。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内涵
所谓科学化,即推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加明确、清晰地向可预测、可衡量、可执行、可校准的规范适用转化。明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是科学化适用的基础,也是纠正“宽严相济等于一律从宽或一概从严”等片面解读、恢复宽与严辩证关系的首要任务。
新中国成立以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经历了从“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到“宽严相济”的演进历程。在新时代背景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进一步丰富发展,贯穿刑事法治各方面全过程,覆盖刑事实体规制和程序规范各环节。概括而言,在“宽”的维度上,强调审慎用刑和罚当其罪,促进社会关系修复和社会矛盾缓和;在“严”的维度上,强调严密法网和保持刑罚震慑,推动刑事打击从实体到程序的全方位严密化和精细化。厘清政策内涵的重点与难点,落脚于准确理解“相济”。
“相济”理念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周易》以“刚柔相济”阐释阴阳对立要素的互补共生。《尚书·吕刑》提出“刑罚世轻世重”,强调刑罚轻重应因时制宜、因势而变,为“相济”提供历史实践论的支撑。《左传·昭公二十年》记载“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进一步揭示了宽与严辩证统一的治理逻辑。
笔者认为,“相济”至少体现出以下特征:一是宽与严同时存在,不论是在宏观政策层面,还是在个案处置中,“相济”的前提是宽与严的共同体现,不能偏废,也不能搞“一刀切”。二是宽与严的有机统一并非简单叠加,而是在各自范畴内各司其职的基础上,对入罪、量刑、程序等方面可能出现的矛盾冲突进行统筹协调。三是“相济”所体现的政策导向,既需要在个案中以“三个效果”的结果导向为校验的微观呈现,更需要一定时期内以全国司法实践为统计依据的宏观呈现。四是宽与严的平衡点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会出现“有限摆动”。例如,在特定时期针对电信网络诈骗、性侵未成年人等特定类型犯罪,平衡点会向“严”的方向适度偏移,以回应社会对特定犯罪的高度关注与惩治诉求;而在社会治安总体向好、犯罪率持续下降的背景下,平衡点则可能向“宽”的方向适度回归,以体现刑法的谦抑性与人道主义精神。其中,“摆动”是在社会环境总体驱动下,通过政策和立法完成的因势利导,是时移世易的必然;“有限”是在公平正义的价值约束下,通过实体和程序实现的当然制约,以依法为底线。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原则边界
如前所述,宽与严的平衡点会随社会环境的变化,在公平正义约束下出现“有限摆动”。这一平衡点并非凭空出现、随意调整,而是若干原则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相互作用的结果,这些原则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检察实践中的边界。可以形象地比喻为:将原则作为多边形的边,平衡点即该多边形的中心点,其位置由边界的数量、长度所决定。随着历史的演进,原则边界在实践中发生变化,进而推动平衡点产生位移。笔者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检察实践中的原则边界至少包含以下几项:
一是罪刑法定原则,确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起点。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坚持严格依法,正如应勇检察长所强调的,“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不是法外加重”。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基本性、前提性要求,具有绝对刚性,是多边形的法治定边。因此,不存在没有法律依据的宽或严,也不存在脱离法律规定的“办案效果”。不论是在宏观还是微观层面对宽与严进行调整,均要求在法治轨道上进行,不得以政策之名行法外之刑。
二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确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程度。对该原则的具体把握具有一定稳定性,但并非绝对静止。当单纯政策调节不足以实现宽严平衡要求时,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会通过立法、司法解释进行适用标准的微调,这种调整并不突破原则本身,因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本意已然包含了这种动态微调的正当性。
三是程序正当原则,规范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方式。它要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每一次具体适用都必须遵循法定程序规范,确保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一体实现。具体到个案,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定诉讼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基础,对不同宽严幅度明确相应的决策层级,并在法定文书中充分释法说理,确保每一次适用都经得起历史检验,避免因政策导向牺牲程序正义。
此外,作为回应国家治理需求的政策工具,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具有灵活性,以适应不同时期、不同领域的犯罪治理需要。但这一灵活性受到前述三项原则的当然制约,即政策调节在具体案件中只能影响量刑尺度和程序选择,不能改变犯罪构成或法定刑种。其核心在于,在法律的刚性框架与政策的柔性导向之间寻求动态平衡,既不能因政策需要扭曲法律规则,也不能因固守法律条文而忽视政策所承载的社会治理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原则并非简单排列,而是存在底线、基准、执行、调节的递进逻辑,共同构建起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体适用的方法论框架。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宏观校准
宽严尺度的“有限摆动”具有必然性,旨在实现“变”与“不变”的辩证统一,即法律底线不变,基准框架相对稳定,政策调节适时响应。同时,“有限摆动”也可以被及时校准。这种校准既能为某一具体指导政策的出台提供正当性依据,又能对政策调节的灵活性予以适当制约,还能及时发现偏离合理区间的平衡点,从而推动司法尺度理性回归。传统的政策调节主要依赖经验总结,辅以有限的数据支撑,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容易出现“翻烧饼”式的反复调整。随着社会治理复杂化,精准的政策调节愈发需要大数据等现代技术的支撑,而相关技术支撑已有充分实践依托。例如,最高检于2025年组织研发建设支撑四级检察院使用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管理平台2.0,826个模型在平台上架,全面涵盖“四大检察”不同业务场景的138个监督点与167个新监督事项,初步实现“四大检察”业务场景体系化全覆盖,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校准从“经验驱动”向“数据驱动”转型提供了有力支撑。
需要明确的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主体是多元的,有赖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检察机关不仅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执行机关,更是监督这一政策在刑事诉讼全流程准确适用的专门机关。因此,推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检察实践中的科学化适用,既包括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履职环节实现自身校准,也包括通过法律监督推动各政法机关协同校准、一体落实。
在侦查监督阶段,比如“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等监督点的数据波动,可以反映出入罪阶段“严”的底线是否被有效坚守。又如,针对侵犯不同性质法益的犯罪,拘留、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适用比例可以映射出实体规范层面对宽严相济的把握是否恰当。在审查起诉阶段,比如,不起诉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并没有绝对最优标准,而应将这些数据与某一领域犯罪的案发率进行比较,判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政策调节尺度是否出现偏差。又如,不起诉的案件类型结构,可以反映出特定罪名在侦、诉、审环节是否存在宽严把握分歧。在审判阶段,比如,诉判不一案件的罪名和原因分布,可以校准法律适用中的宽严差异化考量。又如,在关注量刑建议提出率的同时,通过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与法院裁判结果的关联分析,可评估宽严尺度在检法衔接中的一致性。在执行阶段,比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的报请数据,可以反映执行阶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质效。又如,减刑率、假释率、社区矫正适用率的变化趋势,结合重新犯罪率、脱管漏管率等,可综合评价执行阶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效果。
完善数据分析方法是宏观校准的重点,打通部门数据壁垒是实现协同校准的难点。依托正在推进的政法协同办案平台,可逐步实现个案全流程数据追踪与跨诉讼阶段数据融合,为全方位评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施成效提供完整图景。长远来看,校准的精准化可以从宏观层面逐步延伸落实到具体个案。比如,通过分析同一案件从侦查到执行的宽严尺度变化,研判宽严裁量是否超出制度约束,及时识别个案宽严尺度异化问题。
当然,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科学化适用,还需要在明晰内涵、阐明原则的基础上,完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检察实践中的判断规范和标准体系,包括在实体规范层面对社会危害性的科学评价、在程序规范层面压缩个案裁量的随意空间等。条件成熟时,可针对类型化案件综合考量行为手段、危害后果、时空条件、行为人自身情况等多重因素,形成宽严协调裁量标准体系。
(作者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领导人民依法惩治犯罪、有效预防犯罪、开展犯罪治理的重要刑事政策,是“两个结合”在刑事法治领域的重要体现。今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国家检察官学院授课时强调,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宽严适度、罚当其罪。但宏观政策与微观实践之间始终存在张力,体现为宏观政策内涵的抽象性与微观实践需求的具象性之间的矛盾,容易导致政策执行偏差。当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适用仍面临标准不统一、宽严界限不清晰、程序保障不完善等难题,导致个案之间、不同罪名之间、不同地域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适用差异。为此,推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科学化适用,是高质效办理刑事案件的应有之义,也是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课题。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内涵
所谓科学化,即推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加明确、清晰地向可预测、可衡量、可执行、可校准的规范适用转化。明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是科学化适用的基础,也是纠正“宽严相济等于一律从宽或一概从严”等片面解读、恢复宽与严辩证关系的首要任务。
新中国成立以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经历了从“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到“宽严相济”的演进历程。在新时代背景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进一步丰富发展,贯穿刑事法治各方面全过程,覆盖刑事实体规制和程序规范各环节。概括而言,在“宽”的维度上,强调审慎用刑和罚当其罪,促进社会关系修复和社会矛盾缓和;在“严”的维度上,强调严密法网和保持刑罚震慑,推动刑事打击从实体到程序的全方位严密化和精细化。厘清政策内涵的重点与难点,落脚于准确理解“相济”。
“相济”理念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周易》以“刚柔相济”阐释阴阳对立要素的互补共生。《尚书·吕刑》提出“刑罚世轻世重”,强调刑罚轻重应因时制宜、因势而变,为“相济”提供历史实践论的支撑。《左传·昭公二十年》记载“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进一步揭示了宽与严辩证统一的治理逻辑。
笔者认为,“相济”至少体现出以下特征:一是宽与严同时存在,不论是在宏观政策层面,还是在个案处置中,“相济”的前提是宽与严的共同体现,不能偏废,也不能搞“一刀切”。二是宽与严的有机统一并非简单叠加,而是在各自范畴内各司其职的基础上,对入罪、量刑、程序等方面可能出现的矛盾冲突进行统筹协调。三是“相济”所体现的政策导向,既需要在个案中以“三个效果”的结果导向为校验的微观呈现,更需要一定时期内以全国司法实践为统计依据的宏观呈现。四是宽与严的平衡点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会出现“有限摆动”。例如,在特定时期针对电信网络诈骗、性侵未成年人等特定类型犯罪,平衡点会向“严”的方向适度偏移,以回应社会对特定犯罪的高度关注与惩治诉求;而在社会治安总体向好、犯罪率持续下降的背景下,平衡点则可能向“宽”的方向适度回归,以体现刑法的谦抑性与人道主义精神。其中,“摆动”是在社会环境总体驱动下,通过政策和立法完成的因势利导,是时移世易的必然;“有限”是在公平正义的价值约束下,通过实体和程序实现的当然制约,以依法为底线。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原则边界
如前所述,宽与严的平衡点会随社会环境的变化,在公平正义约束下出现“有限摆动”。这一平衡点并非凭空出现、随意调整,而是若干原则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相互作用的结果,这些原则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检察实践中的边界。可以形象地比喻为:将原则作为多边形的边,平衡点即该多边形的中心点,其位置由边界的数量、长度所决定。随着历史的演进,原则边界在实践中发生变化,进而推动平衡点产生位移。笔者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检察实践中的原则边界至少包含以下几项:
一是罪刑法定原则,确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起点。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坚持严格依法,正如应勇检察长所强调的,“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不是法外加重”。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基本性、前提性要求,具有绝对刚性,是多边形的法治定边。因此,不存在没有法律依据的宽或严,也不存在脱离法律规定的“办案效果”。不论是在宏观还是微观层面对宽与严进行调整,均要求在法治轨道上进行,不得以政策之名行法外之刑。
二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确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程度。对该原则的具体把握具有一定稳定性,但并非绝对静止。当单纯政策调节不足以实现宽严平衡要求时,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会通过立法、司法解释进行适用标准的微调,这种调整并不突破原则本身,因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本意已然包含了这种动态微调的正当性。
三是程序正当原则,规范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方式。它要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每一次具体适用都必须遵循法定程序规范,确保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一体实现。具体到个案,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定诉讼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基础,对不同宽严幅度明确相应的决策层级,并在法定文书中充分释法说理,确保每一次适用都经得起历史检验,避免因政策导向牺牲程序正义。
此外,作为回应国家治理需求的政策工具,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具有灵活性,以适应不同时期、不同领域的犯罪治理需要。但这一灵活性受到前述三项原则的当然制约,即政策调节在具体案件中只能影响量刑尺度和程序选择,不能改变犯罪构成或法定刑种。其核心在于,在法律的刚性框架与政策的柔性导向之间寻求动态平衡,既不能因政策需要扭曲法律规则,也不能因固守法律条文而忽视政策所承载的社会治理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原则并非简单排列,而是存在底线、基准、执行、调节的递进逻辑,共同构建起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体适用的方法论框架。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宏观校准
宽严尺度的“有限摆动”具有必然性,旨在实现“变”与“不变”的辩证统一,即法律底线不变,基准框架相对稳定,政策调节适时响应。同时,“有限摆动”也可以被及时校准。这种校准既能为某一具体指导政策的出台提供正当性依据,又能对政策调节的灵活性予以适当制约,还能及时发现偏离合理区间的平衡点,从而推动司法尺度理性回归。传统的政策调节主要依赖经验总结,辅以有限的数据支撑,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容易出现“翻烧饼”式的反复调整。随着社会治理复杂化,精准的政策调节愈发需要大数据等现代技术的支撑,而相关技术支撑已有充分实践依托。例如,最高检于2025年组织研发建设支撑四级检察院使用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管理平台2.0,826个模型在平台上架,全面涵盖“四大检察”不同业务场景的138个监督点与167个新监督事项,初步实现“四大检察”业务场景体系化全覆盖,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校准从“经验驱动”向“数据驱动”转型提供了有力支撑。
需要明确的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主体是多元的,有赖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检察机关不仅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执行机关,更是监督这一政策在刑事诉讼全流程准确适用的专门机关。因此,推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检察实践中的科学化适用,既包括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履职环节实现自身校准,也包括通过法律监督推动各政法机关协同校准、一体落实。
在侦查监督阶段,比如“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等监督点的数据波动,可以反映出入罪阶段“严”的底线是否被有效坚守。又如,针对侵犯不同性质法益的犯罪,拘留、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适用比例可以映射出实体规范层面对宽严相济的把握是否恰当。在审查起诉阶段,比如,不起诉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并没有绝对最优标准,而应将这些数据与某一领域犯罪的案发率进行比较,判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政策调节尺度是否出现偏差。又如,不起诉的案件类型结构,可以反映出特定罪名在侦、诉、审环节是否存在宽严把握分歧。在审判阶段,比如,诉判不一案件的罪名和原因分布,可以校准法律适用中的宽严差异化考量。又如,在关注量刑建议提出率的同时,通过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与法院裁判结果的关联分析,可评估宽严尺度在检法衔接中的一致性。在执行阶段,比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的报请数据,可以反映执行阶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质效。又如,减刑率、假释率、社区矫正适用率的变化趋势,结合重新犯罪率、脱管漏管率等,可综合评价执行阶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效果。
完善数据分析方法是宏观校准的重点,打通部门数据壁垒是实现协同校准的难点。依托正在推进的政法协同办案平台,可逐步实现个案全流程数据追踪与跨诉讼阶段数据融合,为全方位评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施成效提供完整图景。长远来看,校准的精准化可以从宏观层面逐步延伸落实到具体个案。比如,通过分析同一案件从侦查到执行的宽严尺度变化,研判宽严裁量是否超出制度约束,及时识别个案宽严尺度异化问题。
当然,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科学化适用,还需要在明晰内涵、阐明原则的基础上,完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检察实践中的判断规范和标准体系,包括在实体规范层面对社会危害性的科学评价、在程序规范层面压缩个案裁量的随意空间等。条件成熟时,可针对类型化案件综合考量行为手段、危害后果、时空条件、行为人自身情况等多重因素,形成宽严协调裁量标准体系。
(作者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