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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化检察公益诉讼履职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
    时间:2026-08-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蕴藏着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卓越智慧和共同记忆。在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时代进程中,持续加强文化遗产保护至关重要。“十五五”规划纲要专节部署“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明确要“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和统一监管,推进管理资源整合,建立文化遗产保护督察制度”。伴随系统性保护理念的持续深入,检察公益诉讼作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近年来被广泛适用于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成为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生动诠释着“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

    加强检察公益诉讼是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的内在要求

    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本质上是系统观念在文化领域治理中的实践运用。系统性保护内涵丰富,要求对文化遗产保护的体制机制、治理维度与运行要素进行系统思考,统筹形成集保护主体、保护对象、保护方式、保护程序于一体、相互衔接的专门保护体系。加强检察公益诉讼是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的内在要求,是系统性保护理念的重要体现。

    检察公益诉讼符合系统性保护对协调联动的要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历来具有复杂性、综合性特点,涉及文旅、自然资源、住建等多个部门。因此,对文化遗产实施系统性保护,要善于统筹协调相关主体,整合各类保护力量,形成系统高效的治理格局。检察公益诉讼能够有效凝聚文化遗产保护合力:一方面,检察机关依托司法权威,筑牢文化遗产保护的法治支撑;另一方面,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不断加强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等的协同联动,推动构建跨部门的文化遗产协同保护机制。

    检察公益诉讼符合系统性保护对方式多元的要求。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蕴含保护方式多元化的内在要义,形成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追责的全周期保护体系。具体而言,既要有日常巡查,也要有定期维护,确保文化遗产始终处于良好状态;既要有事前监管,从立项审核、方案审核等方面进行源头监管,也要有事后处理,及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既要有立法保护,建立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也要有执法和司法保护,推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贯彻落实。作为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检察公益诉讼的重心在于监督和纠正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违法行为,推动受损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其程序机制、履职方式与层级协同等,均充分体现系统性保护理念。

    检察公益诉讼符合系统性保护对公众参与的要求。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建立在社会公众普遍支持和积极参与的基础之上。文化遗产具有社会价值、文化价值、科研价值等多重价值,直接关乎社会公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同时,文化遗产保护涉及专业识别、技术运用等问题,亟须具备专业功底的社会公众参与。检察公益诉讼为社会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搭建了制度化平台。社会公众可以成为线索信息源,通过检察服务热线、舆论监督渠道等及时反映文化遗产损毁、侵害线索;也可以成为专业辅助人,积极参与案件公开听证、专业咨询,为检察公益诉讼贡献智慧。

    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特点及成效

    近年来,检察机关不断适应时代发展需求、回应人民群众司法期待,持续拓展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文化遗产保护也在其中。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主要呈现以下三方面特点。

    从适用对象来看,涉及各种类型的文化遗产。法律意义上的文化遗产是指那些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人类创造遗迹和文化表现形式,包含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大类。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追求的是对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涉及的保护对象相当广泛。其中,既有物质文化遗产,也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有传统文化遗产,也有红色文化遗产;既有单体文化遗产,也有线性文化遗产。保护对象的广泛性,也反映出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优势正在不断转化为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质效能。

    从适用事由来看,基本涵盖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常见问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蕴含着谦抑性内在要求。只有当具备足够充分的事由时,检察公益诉讼才能发挥补位和兜底功能。当前司法实践中,引发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具体事由主要为两种类型:一类是不作为违法问题。由于主观疏忽、客观难度等因素,往往存在行政主管部门怠于履职的情况,致使原本应受到妥善保护的文化遗产状态堪忧。另一类是作为违法问题。有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文化遗产采取相关保护措施过程中,因行为不当对文化遗产造成了破坏或危害。面对各种问题,检察公益诉讼能够迅速启动和依法应对,有力说明相关工作机制的日益成熟和运行顺畅。

    从适用效果来看,大量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文化遗产现状改善主要有三个表现:其一,文化遗产的本体得以充分保护,包括文物的修缮、遗址面貌的还原等;其二,环境性的隐患和风险被及时清除,包括新增建筑设施的拆除、垃圾的清理等;其三,加强文化遗产的日常保护,包括保护标志的设置、定期巡查机制的建立等。总之,检察公益诉讼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兼具现时性和未来性,既着力解决当前难题,也建立和完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的保护机制。这得益于检察机关在启动监督程序后,结合具体案情采取制发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督促整改落实等针对性措施。

    以检察公益诉讼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的实践进路

    “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强化检察监督,加强公益诉讼”。立足这一时代要求,检察机关应锚定2035年建成文化强国的战略目标,准确把握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的新形势新任务,持续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公益诉讼案件,为文化强国建设的稳步推进提供司法助力。

    完善相关立法,夯实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律基础。文物保护法第99条明确规定,“因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文物严重损害或者存在严重损害风险,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有关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公益诉讼。”这为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后续相关立法仍需持续完善相关制度体系:正在修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可明确规定检察公益诉讼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二审稿,将文物等文化遗产保护列为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法定领域,后续可再配套完善相关办案程序机制。同时,检察机关可以不断丰富健全公益诉讼办案指引,为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的高质效办理保驾护航。

    构建协调机制,形成文化遗产保护监督合力。文化遗产保护涉及众多主体,不同主体有着各自特殊优势和专业力量。因此,适时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协调工作机制,有利于集中各方面优势,形成监督合力,也便于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加强与其他主体的沟通协作。近年来,已有不少地方对文化遗产保护协调工作机制进行实践探索。如湖北省建立了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由湖北省委宣传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6个部门(单位)组成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协调配合等。检察机关可积极推动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协调工作机制,进一步深化执法司法协作,最大化释放检察公益诉讼效能。

    加强数智赋能,发展新质法律监督能力。数智技术在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中有着宽广的应用空间。在线索发现阶段,可建立跨单位、跨地域的文化遗产保护数据库,依托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实现案件线索智能筛查、精准研判;在案件办理阶段,可运用数字平台提升全流程办案效率,将智能辅助工具系统应用于资料整理、法律分析等;在跟踪评估阶段,可运用无人机航拍、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定期监测文化遗产的状态及其周边环境变化,实现长效精准监督;在应用推广阶段,可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将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例转化为情景短剧等更具鲜活性的形式,增强案例的传播效果。

    检察公益诉讼基于其独特优势,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制度运行逻辑、联动履职模式,高度契合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的核心要义。未来,应从法律制度、工作机制、技术支撑等方面不断优化检察公益诉讼履职路径,为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常态化、长效化保护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作者为武汉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研究员、司法案例研究中心研究员,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专项一般项目“新时代新征程我国文化法治建设研究”(2024JZDZ02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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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化检察公益诉讼履职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

    时间:2026-08-04  作者: 

    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蕴藏着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卓越智慧和共同记忆。在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时代进程中,持续加强文化遗产保护至关重要。“十五五”规划纲要专节部署“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明确要“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和统一监管,推进管理资源整合,建立文化遗产保护督察制度”。伴随系统性保护理念的持续深入,检察公益诉讼作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近年来被广泛适用于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成为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生动诠释着“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

    加强检察公益诉讼是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的内在要求

    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本质上是系统观念在文化领域治理中的实践运用。系统性保护内涵丰富,要求对文化遗产保护的体制机制、治理维度与运行要素进行系统思考,统筹形成集保护主体、保护对象、保护方式、保护程序于一体、相互衔接的专门保护体系。加强检察公益诉讼是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的内在要求,是系统性保护理念的重要体现。

    检察公益诉讼符合系统性保护对协调联动的要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历来具有复杂性、综合性特点,涉及文旅、自然资源、住建等多个部门。因此,对文化遗产实施系统性保护,要善于统筹协调相关主体,整合各类保护力量,形成系统高效的治理格局。检察公益诉讼能够有效凝聚文化遗产保护合力:一方面,检察机关依托司法权威,筑牢文化遗产保护的法治支撑;另一方面,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不断加强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等的协同联动,推动构建跨部门的文化遗产协同保护机制。

    检察公益诉讼符合系统性保护对方式多元的要求。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蕴含保护方式多元化的内在要义,形成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追责的全周期保护体系。具体而言,既要有日常巡查,也要有定期维护,确保文化遗产始终处于良好状态;既要有事前监管,从立项审核、方案审核等方面进行源头监管,也要有事后处理,及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既要有立法保护,建立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也要有执法和司法保护,推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贯彻落实。作为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检察公益诉讼的重心在于监督和纠正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违法行为,推动受损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其程序机制、履职方式与层级协同等,均充分体现系统性保护理念。

    检察公益诉讼符合系统性保护对公众参与的要求。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建立在社会公众普遍支持和积极参与的基础之上。文化遗产具有社会价值、文化价值、科研价值等多重价值,直接关乎社会公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同时,文化遗产保护涉及专业识别、技术运用等问题,亟须具备专业功底的社会公众参与。检察公益诉讼为社会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搭建了制度化平台。社会公众可以成为线索信息源,通过检察服务热线、舆论监督渠道等及时反映文化遗产损毁、侵害线索;也可以成为专业辅助人,积极参与案件公开听证、专业咨询,为检察公益诉讼贡献智慧。

    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特点及成效

    近年来,检察机关不断适应时代发展需求、回应人民群众司法期待,持续拓展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文化遗产保护也在其中。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主要呈现以下三方面特点。

    从适用对象来看,涉及各种类型的文化遗产。法律意义上的文化遗产是指那些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人类创造遗迹和文化表现形式,包含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大类。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追求的是对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涉及的保护对象相当广泛。其中,既有物质文化遗产,也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有传统文化遗产,也有红色文化遗产;既有单体文化遗产,也有线性文化遗产。保护对象的广泛性,也反映出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优势正在不断转化为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质效能。

    从适用事由来看,基本涵盖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常见问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蕴含着谦抑性内在要求。只有当具备足够充分的事由时,检察公益诉讼才能发挥补位和兜底功能。当前司法实践中,引发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具体事由主要为两种类型:一类是不作为违法问题。由于主观疏忽、客观难度等因素,往往存在行政主管部门怠于履职的情况,致使原本应受到妥善保护的文化遗产状态堪忧。另一类是作为违法问题。有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文化遗产采取相关保护措施过程中,因行为不当对文化遗产造成了破坏或危害。面对各种问题,检察公益诉讼能够迅速启动和依法应对,有力说明相关工作机制的日益成熟和运行顺畅。

    从适用效果来看,大量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文化遗产现状改善主要有三个表现:其一,文化遗产的本体得以充分保护,包括文物的修缮、遗址面貌的还原等;其二,环境性的隐患和风险被及时清除,包括新增建筑设施的拆除、垃圾的清理等;其三,加强文化遗产的日常保护,包括保护标志的设置、定期巡查机制的建立等。总之,检察公益诉讼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兼具现时性和未来性,既着力解决当前难题,也建立和完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的保护机制。这得益于检察机关在启动监督程序后,结合具体案情采取制发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督促整改落实等针对性措施。

    以检察公益诉讼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的实践进路

    “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强化检察监督,加强公益诉讼”。立足这一时代要求,检察机关应锚定2035年建成文化强国的战略目标,准确把握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的新形势新任务,持续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公益诉讼案件,为文化强国建设的稳步推进提供司法助力。

    完善相关立法,夯实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律基础。文物保护法第99条明确规定,“因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文物严重损害或者存在严重损害风险,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有关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公益诉讼。”这为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后续相关立法仍需持续完善相关制度体系:正在修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可明确规定检察公益诉讼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二审稿,将文物等文化遗产保护列为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法定领域,后续可再配套完善相关办案程序机制。同时,检察机关可以不断丰富健全公益诉讼办案指引,为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的高质效办理保驾护航。

    构建协调机制,形成文化遗产保护监督合力。文化遗产保护涉及众多主体,不同主体有着各自特殊优势和专业力量。因此,适时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协调工作机制,有利于集中各方面优势,形成监督合力,也便于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加强与其他主体的沟通协作。近年来,已有不少地方对文化遗产保护协调工作机制进行实践探索。如湖北省建立了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由湖北省委宣传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6个部门(单位)组成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协调配合等。检察机关可积极推动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协调工作机制,进一步深化执法司法协作,最大化释放检察公益诉讼效能。

    加强数智赋能,发展新质法律监督能力。数智技术在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中有着宽广的应用空间。在线索发现阶段,可建立跨单位、跨地域的文化遗产保护数据库,依托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实现案件线索智能筛查、精准研判;在案件办理阶段,可运用数字平台提升全流程办案效率,将智能辅助工具系统应用于资料整理、法律分析等;在跟踪评估阶段,可运用无人机航拍、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定期监测文化遗产的状态及其周边环境变化,实现长效精准监督;在应用推广阶段,可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将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例转化为情景短剧等更具鲜活性的形式,增强案例的传播效果。

    检察公益诉讼基于其独特优势,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制度运行逻辑、联动履职模式,高度契合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的核心要义。未来,应从法律制度、工作机制、技术支撑等方面不断优化检察公益诉讼履职路径,为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常态化、长效化保护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作者为武汉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研究员、司法案例研究中心研究员,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专项一般项目“新时代新征程我国文化法治建设研究”(2024JZDZ02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