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基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点和成长规律而作出的特别规定。准确把握“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要求坚持系统观念、辩证思维,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统领下实现依法惩治与精准帮教的有机统一。要在充分理解并有效贯彻未成年人保护理念基础上,依法规范适用未成年人特别程序规定,充分发挥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观护帮教、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作用,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办案质效。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基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点和成长规律而作出的特别规定。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增强“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的意识,准确把握惩治与保护的辩证关系,做到宽严适度。
体系化把握法律条文的内在精神
未成年人司法规则散见于多部法律规范,需要从体系视角整体把握其制度精神与规范要义。除刑法、刑事诉讼法在定罪量刑、诉讼程序层面设置的未成年人特别规则外,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明确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优先保护,设立司法保护专章,规定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性要求,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涉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等工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确立了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的原则,专章规定对重新犯罪的预防,明确社会调查和心理测评报告可以作为办理案件和教育未成年人的参考,建立合适保证人制度,强调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进行监督。这些散见于不同法律中的条文,各有侧重,彼此呼应,共同构成规范涉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法律体系,应将其作为一个整体系统把握,深刻领会蕴含其中的法治精神与人文精神。
深刻领悟未成年人检察的内在价值
未成年人检察秉持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要关注“案”的依法办理,更要关注“人”的教育挽救。立法针对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设置一系列特别程序,核心目标是要通过综合运用惩治与保护措施,开展个性化教育矫治,帮助罪错未成年人改过自新、顺利回归社会。
司法工作中,既要注重查明据以定罪量刑的主客观事实,又要详尽调查涉罪未成年人的个体情况、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综合审查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涉罪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依法定罪量刑或分流转处。对于主观恶性大、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行为后果严重的未成年人,依法予以惩戒;对于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或偶犯、确有悔过表现的未成年人,依法当宽则宽。与此同时,要根据每一个涉罪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做实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提高针对性和精准性,发挥司法保护作用,体现宽容不纵容、保护不溺爱。
实现依法惩治与精准帮教的内在统一
准确把握“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要求坚持系统观念、辩证思维,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统领下实现依法惩治与精准帮教的有机统一。要在充分理解并有效贯彻未成年人保护理念基础上,依法规范适用未成年人特别程序规定,充分发挥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观护帮教、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作用,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办案质效。
(一)做实做细社会调查,为依法惩治与精准帮教奠定基础。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是实现刑罚个别化与帮教精准化的基础。社会调查可以由司法机关进行,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进行,社会调查报告是办案和教育未成年人的参考。
一要依法规范开展社会调查,确保调查报告的客观性与科学性,综合运用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不断优化社会调查的方式方法,使社会调查报告全面细致地反映涉罪未成年人的个体情况和社会支持状况,防止形式化、同质化倾向。二要认真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对于调查不全面、不深入、不规范的,可以要求补充调查或者重新委托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三要以切实有效帮助涉罪未成年人改过自新为宗旨,提高对社会调查报告和心理测评报告的综合应用能力,准确判断涉罪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科学评估再犯风险,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
(二)发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用,落实特殊、优先、双向保护。立足短期自由刑弊端与未成年人身心特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专门设立的案件分流转处制度。该制度作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未成年人司法领域的重要制度载体,其作用发挥不仅取决于法律条文的完备程度,更取决于司法实践中的精准把握与规范运行。能否运用好这一制度,考验着办案人员对“宽”与“严”的辩证理解。
一要准确把握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条件。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的犯罪,罪行轻重介于起诉案件与不起诉案件之间。实践中对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的选择产生争议时,应恪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若起诉惩戒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则应依法起诉;若适宜暂时不予起诉,但需要配套落实教育矫治措施、考察矫治成效的,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在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的选择适用上,要从涉罪未成年人成长发展角度辩证权衡宽严利弊,有时不起诉处理虽然惩戒更轻,但未必是适配涉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健康成长的最优处置方式。
二要积极促进当事人和解。附条件不起诉要求涉罪未成年人确有悔罪表现。实践中,是否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是否获得被害人谅解是判断涉罪未成年人悔罪表现的重要依据。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检察机关可以适度主动,对于可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积极促成当事人和解,这既是实现恢复性司法、落实双向保护的需要,也能让涉罪未成年人在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中承担责任、接受惩戒。同时,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多元救助等工作,推动修复社会关系,为从宽处罚创造条件。
三要落实监督考察。这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核心所在。要在认真研究证据材料和社会调查报告、心理测评报告的基础上,综合研判涉罪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家庭监护、学校教育、人际交往等情况,科学设定考验期,坚持“一人一策”,量身定制监督考察方案,综合开展心理干预、行为矫正、价值观纠偏等工作。同时,落实监督考察主体责任,注重考察方案的执行效果,对于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涉罪未成年人,可视情节分别作出批评教育、延长考验期、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等处置。
(三)发挥检察职能优势,将观护帮教贯穿办案全过程。规范推进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建立以“人”为中心的全程一体化精准帮教模式。
一要自案件受理之初全面关注每一名涉案未成年人,强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治理。会同公安、教育行政等部门做实分级分类干预矫治工作,坚持“配合+监督”履职定位,积极履行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加强对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全流程的法律监督,确保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涉案未成年人获得及时有效的教育干预。落实未成年人违法线索移送机制,对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应予治安处罚的未成年人,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要全程精准帮教涉罪未成年人。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督促落实取保候审期间的监护教育,对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涉罪未成年人,要依法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同步开展社会帮教;在审查起诉阶段、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的跟踪期内,持续推进观护帮教工作;针对在看守所羁押、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以及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将刑事执行监督与精准帮教有机结合,严格落实分管分押分教制度,联动监所内外开展矫治帮教工作。
三要强化未成年人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注重发挥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效能,积极开展督促监护令送达、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加强和改进社会观护工作,推动观护基地和观护员队伍建设,规范观护办理工作流程及评价标准。监督落实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等相关规定,为罪错未成年人改过自新、成长发展搭建有效的社会支持体系。
(四)落实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切实避免“标签效应”。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不仅体现国家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宽宥,也是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制度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
一要一体落实对涉罪未成年人信息资料保密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侦查取证、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观护帮教等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将未成年人信息控制在最小知悉范围与全面收集相关信息、整合多方帮扶资源之间的平衡。二要全面封存纸质卷宗与电子档案。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库或档案专区,执行严格的档案保管、查询审批管理制度。三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于违法违规泄露应予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治安处罚等记录的,依法开展法律监督,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在档案封存与信息查询产生价值冲突时,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保证法律关于“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处罚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的要求落到实处。
(作者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部主任、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基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点和成长规律而作出的特别规定。准确把握“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要求坚持系统观念、辩证思维,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统领下实现依法惩治与精准帮教的有机统一。要在充分理解并有效贯彻未成年人保护理念基础上,依法规范适用未成年人特别程序规定,充分发挥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观护帮教、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作用,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办案质效。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基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点和成长规律而作出的特别规定。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增强“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的意识,准确把握惩治与保护的辩证关系,做到宽严适度。
体系化把握法律条文的内在精神
未成年人司法规则散见于多部法律规范,需要从体系视角整体把握其制度精神与规范要义。除刑法、刑事诉讼法在定罪量刑、诉讼程序层面设置的未成年人特别规则外,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明确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优先保护,设立司法保护专章,规定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性要求,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涉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等工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确立了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的原则,专章规定对重新犯罪的预防,明确社会调查和心理测评报告可以作为办理案件和教育未成年人的参考,建立合适保证人制度,强调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进行监督。这些散见于不同法律中的条文,各有侧重,彼此呼应,共同构成规范涉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法律体系,应将其作为一个整体系统把握,深刻领会蕴含其中的法治精神与人文精神。
深刻领悟未成年人检察的内在价值
未成年人检察秉持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要关注“案”的依法办理,更要关注“人”的教育挽救。立法针对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设置一系列特别程序,核心目标是要通过综合运用惩治与保护措施,开展个性化教育矫治,帮助罪错未成年人改过自新、顺利回归社会。
司法工作中,既要注重查明据以定罪量刑的主客观事实,又要详尽调查涉罪未成年人的个体情况、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综合审查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涉罪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依法定罪量刑或分流转处。对于主观恶性大、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行为后果严重的未成年人,依法予以惩戒;对于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或偶犯、确有悔过表现的未成年人,依法当宽则宽。与此同时,要根据每一个涉罪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做实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提高针对性和精准性,发挥司法保护作用,体现宽容不纵容、保护不溺爱。
实现依法惩治与精准帮教的内在统一
准确把握“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要求坚持系统观念、辩证思维,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统领下实现依法惩治与精准帮教的有机统一。要在充分理解并有效贯彻未成年人保护理念基础上,依法规范适用未成年人特别程序规定,充分发挥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观护帮教、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作用,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办案质效。
(一)做实做细社会调查,为依法惩治与精准帮教奠定基础。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是实现刑罚个别化与帮教精准化的基础。社会调查可以由司法机关进行,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进行,社会调查报告是办案和教育未成年人的参考。
一要依法规范开展社会调查,确保调查报告的客观性与科学性,综合运用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不断优化社会调查的方式方法,使社会调查报告全面细致地反映涉罪未成年人的个体情况和社会支持状况,防止形式化、同质化倾向。二要认真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对于调查不全面、不深入、不规范的,可以要求补充调查或者重新委托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三要以切实有效帮助涉罪未成年人改过自新为宗旨,提高对社会调查报告和心理测评报告的综合应用能力,准确判断涉罪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科学评估再犯风险,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
(二)发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用,落实特殊、优先、双向保护。立足短期自由刑弊端与未成年人身心特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专门设立的案件分流转处制度。该制度作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未成年人司法领域的重要制度载体,其作用发挥不仅取决于法律条文的完备程度,更取决于司法实践中的精准把握与规范运行。能否运用好这一制度,考验着办案人员对“宽”与“严”的辩证理解。
一要准确把握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条件。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的犯罪,罪行轻重介于起诉案件与不起诉案件之间。实践中对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的选择产生争议时,应恪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若起诉惩戒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则应依法起诉;若适宜暂时不予起诉,但需要配套落实教育矫治措施、考察矫治成效的,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在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的选择适用上,要从涉罪未成年人成长发展角度辩证权衡宽严利弊,有时不起诉处理虽然惩戒更轻,但未必是适配涉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健康成长的最优处置方式。
二要积极促进当事人和解。附条件不起诉要求涉罪未成年人确有悔罪表现。实践中,是否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是否获得被害人谅解是判断涉罪未成年人悔罪表现的重要依据。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检察机关可以适度主动,对于可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积极促成当事人和解,这既是实现恢复性司法、落实双向保护的需要,也能让涉罪未成年人在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中承担责任、接受惩戒。同时,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多元救助等工作,推动修复社会关系,为从宽处罚创造条件。
三要落实监督考察。这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核心所在。要在认真研究证据材料和社会调查报告、心理测评报告的基础上,综合研判涉罪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家庭监护、学校教育、人际交往等情况,科学设定考验期,坚持“一人一策”,量身定制监督考察方案,综合开展心理干预、行为矫正、价值观纠偏等工作。同时,落实监督考察主体责任,注重考察方案的执行效果,对于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涉罪未成年人,可视情节分别作出批评教育、延长考验期、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等处置。
(三)发挥检察职能优势,将观护帮教贯穿办案全过程。规范推进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建立以“人”为中心的全程一体化精准帮教模式。
一要自案件受理之初全面关注每一名涉案未成年人,强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治理。会同公安、教育行政等部门做实分级分类干预矫治工作,坚持“配合+监督”履职定位,积极履行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加强对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全流程的法律监督,确保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涉案未成年人获得及时有效的教育干预。落实未成年人违法线索移送机制,对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应予治安处罚的未成年人,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要全程精准帮教涉罪未成年人。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督促落实取保候审期间的监护教育,对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涉罪未成年人,要依法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同步开展社会帮教;在审查起诉阶段、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的跟踪期内,持续推进观护帮教工作;针对在看守所羁押、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以及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将刑事执行监督与精准帮教有机结合,严格落实分管分押分教制度,联动监所内外开展矫治帮教工作。
三要强化未成年人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注重发挥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效能,积极开展督促监护令送达、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加强和改进社会观护工作,推动观护基地和观护员队伍建设,规范观护办理工作流程及评价标准。监督落实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等相关规定,为罪错未成年人改过自新、成长发展搭建有效的社会支持体系。
(四)落实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切实避免“标签效应”。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不仅体现国家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宽宥,也是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制度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
一要一体落实对涉罪未成年人信息资料保密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侦查取证、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观护帮教等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将未成年人信息控制在最小知悉范围与全面收集相关信息、整合多方帮扶资源之间的平衡。二要全面封存纸质卷宗与电子档案。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库或档案专区,执行严格的档案保管、查询审批管理制度。三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于违法违规泄露应予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治安处罚等记录的,依法开展法律监督,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在档案封存与信息查询产生价值冲突时,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保证法律关于“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处罚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的要求落到实处。
(作者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部主任、全国检察业务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