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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大家谈|明晰法律制度体系 高质效办理金融刑事案件
    时间:2026-05-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从金融刑事案件的核心特征出发,厘清法律规范之间的逻辑关系,为金融刑事案件办理提供体系化的思维指引——

    明晰法律制度体系 高质效办理金融刑事案件

    李小文

    □金融刑事案件的法律规范包括金融法律法规、刑法规范、国际法律规范三个层次,三个层次的规范既相互独立又有机统一,适用中应形成“由前置到刑事、由实体到程序、由国内到国际”的逻辑结构。

    □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最终目标是实现高质效办案。在金融检察领域,高质效体现为实体正义、程序效率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高质效办好金融刑事案件,前提在于明晰法律制度体系。当前,我国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金融法作为金融领域第一部统管的基础性、综合性、统领性法律,尚在制定过程中,部分领域仍有监管空白或其规范层级较低,给金融刑事司法带来挑战。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检察机关要主动参与金融法治建设,通过立法建议和司法解释工作,推动金融领域行政立法与刑事立法的有效衔接。金融检察高质效办案的法律制度体系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一个由金融法律法规、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国际法律规范等共同构成的有机整体。这一体系的明晰程度,直接决定了办案人员能否准确认定犯罪性质、恰当适用法律规范及有效实现治理目标。因此,有必要从金融刑事案件的核心特征出发,厘清法律规范之间的逻辑关系,为高质效办理金融刑事案件提供体系化的思维指引。

    金融刑事案件的核心特征

    一是法律关系的高度复合性。金融犯罪往往横跨刑事、民事、行政多个法律领域,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刑民交叉、刑行交叉问题十分普遍。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往往存有争议,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的区分更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难题。

    二是证据体系的专业复杂性。金融刑事案件证据体量大、专业性强,电子数据、审计报告、财务会计资料、资金交易流水等特殊证据类型占据主导地位,证据审查门槛高。为应对金融犯罪复杂隐蔽的资金流问题,公安部近两年探索推广“金析为证”(将资金分析成果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法律实践活动)取证新模式,这一新型取证形式对检察机关证据审查与法律监督提出更高要求。

    三是价值目标的多元平衡性。金融办案须统筹惩治犯罪与保护产权、追赃挽损与维护稳定、严惩首恶与挽救企业等多重价值。同一金融案件中的刑事、民事、破产等不同法律关系,往往分别由不同法院审理,检法只有通过信息共享、程序衔接等机制,推动不同法律程序深度融合,才能在统一的法律制度体系内实现多元价值动态平衡。

    金融刑事法律制度体系的规范构成与适用逻辑

    金融犯罪大多为行政犯,其认定可遵循“前置法定性、刑事法定量”的基本逻辑。金融刑事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首先需要明确法律规范域,进而厘清各层次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

    金融刑事案件的法律规范由前置到刑事、由国内到国际,大体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金融法律法规——行政犯的前置法依据。金融犯罪多为行政犯,罪与非罪的判断首先取决于金融法律法规。某一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必须首先考察其是否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即行为是否具有行政违法性。没有前置法对行为的不法评价,刑法就失去了适用前提。

    第二层次:刑法规范——犯罪构成的“二次评价”。在前置法已确认行为违法的基础上,还需经过刑法中的犯罪定型(罪状)和追诉标准(罪量)两次筛选,才能认定为犯罪。以私募基金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为例,在前置法认定行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后,还需进一步审查是否符合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或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定的构成要件,并达到追诉标准。

    第三层次:国际法律规范——跨境金融犯罪的制裁依据。随着虚拟货币、跨境洗钱等新型犯罪手段迭代,金融刑事案件往往涉及跨境资金流转、境外资产隐匿等问题。在前两层规范的基础上,法律制度体系需拓展至国际法律规范。国际法律规范既包括我国与目标国共同参与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双边或多边协定,也包括目标国的刑事实体法、程序法、司法协助法等法律规定。

    三个层次的规范既相互独立又有机统一,适用中应形成“由前置到刑事、由实体到程序、由国内到国际”的逻辑结构。

    金融法律法规的融合适用:行政犯的“前置定性”。金融刑事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必须突出金融法律法规的基础地位:一是非法性的“双重印证”。认定非法集资等金融犯罪,首先要审查行为是否违反金融法律法规(行政违法性),在此基础上审查是否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刑事违法性)。二是行刑双向衔接的制度保障。金融犯罪多以行政违法为前提,需要建立顺畅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一方面,行政机关发现涉嫌犯罪线索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移送行政机关处理。检察机关在其中承担着监督角色,既要防止“以罚代刑”,也要防止当罚不罚、不刑不罚。

    刑法规范的精准适用:把握金融犯罪的“罪量”。在金融法律法规确认行为的行政违法性基础上,刑法规范适用需处理好三组关系:一是原则与规则的关系。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如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与分则具体条文需统一把握。二是严格依法与法与时转的关系。金融犯罪手段迭代迅速,对于利用虚拟货币、数据资产、私募基金等新兴领域实施的犯罪,要在罪刑法定原则内善用解释方法将新型危害行为涵摄于既有规范。三是法律规定与司法政策的关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金融犯罪领域的落实,需要在法律规定框架内进行。如证券犯罪中,需对造成上市公司退市、投资人遭受重大损失、严重危害金融安全等“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等“关键少数”依法从严惩处;对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的,则依法从宽处理。

    跨境金融法律的拓展适用:境外追赃的“制度工具”。针对资金外逃、境外隐匿资产等突出问题,需要实体法与程序法两个层面的对接。实体法层面,要研究相关国家关于犯罪收益追缴的法律制度,明确我国刑事裁判与外国没收令的衔接路径。程序法层面,即使双方未签订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也可基于互惠原则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高质效办理金融刑事案件的检察实践进路

    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最终目标是实现高质效办案。在金融检察领域,高质效体现为实体正义、程序效率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证据审查:穿透式审查的专业进路。金融刑事案件的证据具有专业性、隐蔽性、易灭失性等特点,高质效办案要求推行“穿透式审查”:其一,穿透资金流向。金融犯罪往往涉及多层账户流转、混同经营、虚假交易等复杂手法,办案人员应联合审计、金融监管等部门,借助专业力量逐层追踪资金链路,还原资金的真实来源与去向。其二,穿透技术面纱。电子数据作为金融刑事案件的关键证据,应探索引入专家辅助人参与办案制度,协助审查技术性证据。对于涉及虚拟货币、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案件,可与专业机构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其三,穿透交易实质。对表面合规但实质违法的交易行为,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依据金融法律法规的实质判断标准,认定行为的真实性质。

    罪责认定:前置法定性的操作进路。首先,建立“前置法—行为—刑法”的对照关系。办案人员应首先查明金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再对照刑法条文进行判断。其次,正确处理“二次违法性”逻辑与法秩序统一性。对于金融创新过程中出现的新型行为,应坚持“穷尽行政监管”原则。在金融监管部门尚未作出明确违法认定前,刑事手段应保持谦抑。对已经由金融监管部门认定违法的行为,刑法判断应充分尊重前置法的专业判断,但最终是否构成犯罪仍需司法机关作出独立认定。再次,关注法条变动的协调性。金融法律法规处于快速变动之中,检察机关应动态跟踪前置法的修改情况,并在金融法立法过程中积极提出意见建议,推动行政认定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刑民协同:追赃挽损的程序进路。涉众型金融案件占金融刑事案件的相当比重,其程序保障直接关系办案的社会效果。其一,健全集资参与人代表人诉讼制度。应进一步完善代表人的选任程序、职责权限和履职保障机制。其二,构建专业化资产管理人制度。借鉴破产管理人制度经验,由办案机关指定具备资产评估、清算等资质的专业机构担任资产管理人,负责涉案财物的保管、核查、评估与变现,提高处置效率,防止资产贬损。其三,将追赃挽损贯穿办案始终。对于跨境资产,应充分运用国际警务合作与刑事司法协助机制。

    行刑衔接:协同治理的机制进路。建立“行政优先、刑事衔接”工作机制,对于重大金融风险事件,金融监管部门第一时间介入,采取行政措施控制风险;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确立证据互认、信息共享、联合研判等制度,避免“各自为战”。完善行刑双向衔接机制,构建“打击+治理+预防”的全链条工作格局,对于办案中发现的风控和监管漏洞,检察机关应依法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作者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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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大家谈|明晰法律制度体系 高质效办理金融刑事案件

    时间:2026-05-18  作者: 

    从金融刑事案件的核心特征出发,厘清法律规范之间的逻辑关系,为金融刑事案件办理提供体系化的思维指引——

    明晰法律制度体系 高质效办理金融刑事案件

    李小文

    □金融刑事案件的法律规范包括金融法律法规、刑法规范、国际法律规范三个层次,三个层次的规范既相互独立又有机统一,适用中应形成“由前置到刑事、由实体到程序、由国内到国际”的逻辑结构。

    □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最终目标是实现高质效办案。在金融检察领域,高质效体现为实体正义、程序效率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高质效办好金融刑事案件,前提在于明晰法律制度体系。当前,我国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金融法作为金融领域第一部统管的基础性、综合性、统领性法律,尚在制定过程中,部分领域仍有监管空白或其规范层级较低,给金融刑事司法带来挑战。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检察机关要主动参与金融法治建设,通过立法建议和司法解释工作,推动金融领域行政立法与刑事立法的有效衔接。金融检察高质效办案的法律制度体系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一个由金融法律法规、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国际法律规范等共同构成的有机整体。这一体系的明晰程度,直接决定了办案人员能否准确认定犯罪性质、恰当适用法律规范及有效实现治理目标。因此,有必要从金融刑事案件的核心特征出发,厘清法律规范之间的逻辑关系,为高质效办理金融刑事案件提供体系化的思维指引。

    金融刑事案件的核心特征

    一是法律关系的高度复合性。金融犯罪往往横跨刑事、民事、行政多个法律领域,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刑民交叉、刑行交叉问题十分普遍。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往往存有争议,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的区分更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难题。

    二是证据体系的专业复杂性。金融刑事案件证据体量大、专业性强,电子数据、审计报告、财务会计资料、资金交易流水等特殊证据类型占据主导地位,证据审查门槛高。为应对金融犯罪复杂隐蔽的资金流问题,公安部近两年探索推广“金析为证”(将资金分析成果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法律实践活动)取证新模式,这一新型取证形式对检察机关证据审查与法律监督提出更高要求。

    三是价值目标的多元平衡性。金融办案须统筹惩治犯罪与保护产权、追赃挽损与维护稳定、严惩首恶与挽救企业等多重价值。同一金融案件中的刑事、民事、破产等不同法律关系,往往分别由不同法院审理,检法只有通过信息共享、程序衔接等机制,推动不同法律程序深度融合,才能在统一的法律制度体系内实现多元价值动态平衡。

    金融刑事法律制度体系的规范构成与适用逻辑

    金融犯罪大多为行政犯,其认定可遵循“前置法定性、刑事法定量”的基本逻辑。金融刑事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首先需要明确法律规范域,进而厘清各层次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

    金融刑事案件的法律规范由前置到刑事、由国内到国际,大体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金融法律法规——行政犯的前置法依据。金融犯罪多为行政犯,罪与非罪的判断首先取决于金融法律法规。某一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必须首先考察其是否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即行为是否具有行政违法性。没有前置法对行为的不法评价,刑法就失去了适用前提。

    第二层次:刑法规范——犯罪构成的“二次评价”。在前置法已确认行为违法的基础上,还需经过刑法中的犯罪定型(罪状)和追诉标准(罪量)两次筛选,才能认定为犯罪。以私募基金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为例,在前置法认定行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后,还需进一步审查是否符合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或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定的构成要件,并达到追诉标准。

    第三层次:国际法律规范——跨境金融犯罪的制裁依据。随着虚拟货币、跨境洗钱等新型犯罪手段迭代,金融刑事案件往往涉及跨境资金流转、境外资产隐匿等问题。在前两层规范的基础上,法律制度体系需拓展至国际法律规范。国际法律规范既包括我国与目标国共同参与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双边或多边协定,也包括目标国的刑事实体法、程序法、司法协助法等法律规定。

    三个层次的规范既相互独立又有机统一,适用中应形成“由前置到刑事、由实体到程序、由国内到国际”的逻辑结构。

    金融法律法规的融合适用:行政犯的“前置定性”。金融刑事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必须突出金融法律法规的基础地位:一是非法性的“双重印证”。认定非法集资等金融犯罪,首先要审查行为是否违反金融法律法规(行政违法性),在此基础上审查是否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刑事违法性)。二是行刑双向衔接的制度保障。金融犯罪多以行政违法为前提,需要建立顺畅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一方面,行政机关发现涉嫌犯罪线索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移送行政机关处理。检察机关在其中承担着监督角色,既要防止“以罚代刑”,也要防止当罚不罚、不刑不罚。

    刑法规范的精准适用:把握金融犯罪的“罪量”。在金融法律法规确认行为的行政违法性基础上,刑法规范适用需处理好三组关系:一是原则与规则的关系。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如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与分则具体条文需统一把握。二是严格依法与法与时转的关系。金融犯罪手段迭代迅速,对于利用虚拟货币、数据资产、私募基金等新兴领域实施的犯罪,要在罪刑法定原则内善用解释方法将新型危害行为涵摄于既有规范。三是法律规定与司法政策的关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金融犯罪领域的落实,需要在法律规定框架内进行。如证券犯罪中,需对造成上市公司退市、投资人遭受重大损失、严重危害金融安全等“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等“关键少数”依法从严惩处;对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的,则依法从宽处理。

    跨境金融法律的拓展适用:境外追赃的“制度工具”。针对资金外逃、境外隐匿资产等突出问题,需要实体法与程序法两个层面的对接。实体法层面,要研究相关国家关于犯罪收益追缴的法律制度,明确我国刑事裁判与外国没收令的衔接路径。程序法层面,即使双方未签订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也可基于互惠原则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高质效办理金融刑事案件的检察实践进路

    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最终目标是实现高质效办案。在金融检察领域,高质效体现为实体正义、程序效率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证据审查:穿透式审查的专业进路。金融刑事案件的证据具有专业性、隐蔽性、易灭失性等特点,高质效办案要求推行“穿透式审查”:其一,穿透资金流向。金融犯罪往往涉及多层账户流转、混同经营、虚假交易等复杂手法,办案人员应联合审计、金融监管等部门,借助专业力量逐层追踪资金链路,还原资金的真实来源与去向。其二,穿透技术面纱。电子数据作为金融刑事案件的关键证据,应探索引入专家辅助人参与办案制度,协助审查技术性证据。对于涉及虚拟货币、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案件,可与专业机构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其三,穿透交易实质。对表面合规但实质违法的交易行为,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依据金融法律法规的实质判断标准,认定行为的真实性质。

    罪责认定:前置法定性的操作进路。首先,建立“前置法—行为—刑法”的对照关系。办案人员应首先查明金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再对照刑法条文进行判断。其次,正确处理“二次违法性”逻辑与法秩序统一性。对于金融创新过程中出现的新型行为,应坚持“穷尽行政监管”原则。在金融监管部门尚未作出明确违法认定前,刑事手段应保持谦抑。对已经由金融监管部门认定违法的行为,刑法判断应充分尊重前置法的专业判断,但最终是否构成犯罪仍需司法机关作出独立认定。再次,关注法条变动的协调性。金融法律法规处于快速变动之中,检察机关应动态跟踪前置法的修改情况,并在金融法立法过程中积极提出意见建议,推动行政认定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刑民协同:追赃挽损的程序进路。涉众型金融案件占金融刑事案件的相当比重,其程序保障直接关系办案的社会效果。其一,健全集资参与人代表人诉讼制度。应进一步完善代表人的选任程序、职责权限和履职保障机制。其二,构建专业化资产管理人制度。借鉴破产管理人制度经验,由办案机关指定具备资产评估、清算等资质的专业机构担任资产管理人,负责涉案财物的保管、核查、评估与变现,提高处置效率,防止资产贬损。其三,将追赃挽损贯穿办案始终。对于跨境资产,应充分运用国际警务合作与刑事司法协助机制。

    行刑衔接:协同治理的机制进路。建立“行政优先、刑事衔接”工作机制,对于重大金融风险事件,金融监管部门第一时间介入,采取行政措施控制风险;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确立证据互认、信息共享、联合研判等制度,避免“各自为战”。完善行刑双向衔接机制,构建“打击+治理+预防”的全链条工作格局,对于办案中发现的风控和监管漏洞,检察机关应依法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作者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全国检察业务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