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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字检察何以助推社会治理
    时间:2025-07-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和手段”“健全社会治理体系”。以个案办理促进类案监督进而实现系统治理,既是数字检察改革的逻辑支点,也是实现法律监督模式重塑性变革的题中之义。社会治理成效是衡量检察工作质效的重要因素,检察机关要通过精准剖析案件背后的深层次社会治理难题,以推动建立长效机制为抓手,充分释放数字检察效能,更好发挥法律监督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价值。

    为进一步发挥法律监督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价值,需深化实施数字检察战略,从侧重公正与秩序拓展到兼顾效能、治理等多维价值,从单纯辅助办案延伸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从独立模型构建辅助挖掘线索升级为全流程集成体系建设,持续拓展数字检察助力社会治理的广度、深度、力度。一方面,数字时代的正义内涵对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数字检察的目的是通过推动数字法治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这需要对传统法治模式及正义理念进行数字化转化和阐释。数字化阐释下的正义理念,具体包括计算正义、群组正义和场景正义。计算正义在于实现司法决策从“定性判断”向“定量分析”的转型,强调通过科学的算法设计让司法决策更精准,夯实公正根基;群组正义在于集合群组特征要素,注重提炼同类案件的群组特征,通过数据建模推动个案办理向类案治理、系统治理跃升;场景正义则针对特定治理场景,在具体情境中平衡多元利益,寻求最优解以实现实质正义。以计算正义、群组正义和场景正义作为数字检察发展的基本价值依循,重点在于通过数字赋能提升服务中心大局的精准度,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另一方面,检察职能的本质决定了检察机关是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在数字化浪潮下,各机关加速推进数字化建设,法律监督数据的获取与运用离不开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等的数据支持。为更好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可通过促进数字资源跨部门、跨层级共享,有效提升对社会风险的预见能力和源头治理能力。

    从实践路径看,数字检察要深度融入社会治理并实现长效发展,离不开制度与治理的协同发力。制度是根基,治理是路径,二者唯有相互衔接、协同发力,才能将数字检察深度融入社会治理体系,有效破解当前数字检察发展中如数据共享壁垒、模型复用不足等问题,推动数字检察工作实现长效化运行,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一要构建科学高效的检察权运行体系。要将数字检察实践经验上升为制度机制,最大限度发挥数字技术融入社会治理的催化作用,促进数字技术范式与检察履职的深度融合,构建以“元规则”为基础的数字检察规范体系,提炼、归纳各类算法模型的共性内容,实现数字资源的一体化使用、全流程覆盖、集成式融合。同时,利用数字化手段建构汇聚案件流程监控、案件质量检查评查、案件管理智慧研判于一体的数字检察保障体系,盘活检察机关内部数据,推动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实现分级分类管理。数字技术的特性可能引发“黑箱”效应,导致算法歧视、算法滥用等问题,既损害社会公众知情权,也可能诱发检察权运行风险,影响法律监督质效。要通过技术规范与制度约束相结合的方式,推动数据与算法合规,健全检察权制约监督体系。

    二要革新数字化办案模式。当前,检察机关虽着力推广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运用,但实践效果尚未充分彰显。对个案办理中发现的类案线索,仍将数字技术作为辅助办案工具,尚未完全实现数字化类案监督转型,“数智”潜力有待进一步激活。在“万物互联”的数字时代,通过对监督履职全过程、分阶段进行特征化标注和归口化管理,将相关信息转化为算法单元,利用机器自主学习功能分门别类予以储存,可实现从“个案录入”到“类案输出”的智能化判断。借助数字技术归纳的类案特征,发现的共性问题,经抽象化、统一化处理后,能够为法律监督模型的构建提供基础数据。同时,数据赋能、规律赋能是实现类案监督、促进社会治理的关键。传统类案监督多通过对类案事实进行剖析的方式,发现行业治理漏洞并提出意见建议,而数字化类案监督则通过大数据建模,采用非线性关联测量方法广泛收集数据,借助数据处理规则协调检察办案思维与社会治理需求。这不仅可以全面及时发现行业监管漏洞,还可以通过回溯性分析揭示问题产生的制度性成因,并通过相关性比对定位被监督单位的其他问题,有效拓展类案监督成效、挖掘社会治理潜能,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社会风险“预治理”,实现案件办理与社会治理效果的螺旋式提升。

    三要健全完善数字检察体系。首先,强化数据统筹管理。紧盯行政执法、审判执行等重点领域,加大类案监督场景应用模型的集成力度,推动同类别模型优化整合,提升检索运用效能,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提供指引。其次,形成数据治理合力。创建检察业务数据仓,实现统一管理,为上下级及同级不同业务部门的数据流通奠定基础,进而实现业务数据类型化管理,为监督办案提供便利。在鼓励各级检察机关加大监督应用模型创建力度的同时,更要强化复用深化,切实发挥现有模型的适用价值。再次,以数字与检察深度融合促进工作提质增效。聚焦检察办案本职,以业务为主导推动数字检察理念、手段和效能革新。加强集约化管理,避免各自为政和资源浪费,在平台建设中预留端口,满足检察工作发展新需求。通过统一数字检察平台实现业务数据采集、法律文书生成、办案流程可视,并一体化解决办案风险预警、在线监控等问题。

    (作者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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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字检察何以助推社会治理

    时间:2025-07-23  作者: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和手段”“健全社会治理体系”。以个案办理促进类案监督进而实现系统治理,既是数字检察改革的逻辑支点,也是实现法律监督模式重塑性变革的题中之义。社会治理成效是衡量检察工作质效的重要因素,检察机关要通过精准剖析案件背后的深层次社会治理难题,以推动建立长效机制为抓手,充分释放数字检察效能,更好发挥法律监督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价值。

    为进一步发挥法律监督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价值,需深化实施数字检察战略,从侧重公正与秩序拓展到兼顾效能、治理等多维价值,从单纯辅助办案延伸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从独立模型构建辅助挖掘线索升级为全流程集成体系建设,持续拓展数字检察助力社会治理的广度、深度、力度。一方面,数字时代的正义内涵对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数字检察的目的是通过推动数字法治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这需要对传统法治模式及正义理念进行数字化转化和阐释。数字化阐释下的正义理念,具体包括计算正义、群组正义和场景正义。计算正义在于实现司法决策从“定性判断”向“定量分析”的转型,强调通过科学的算法设计让司法决策更精准,夯实公正根基;群组正义在于集合群组特征要素,注重提炼同类案件的群组特征,通过数据建模推动个案办理向类案治理、系统治理跃升;场景正义则针对特定治理场景,在具体情境中平衡多元利益,寻求最优解以实现实质正义。以计算正义、群组正义和场景正义作为数字检察发展的基本价值依循,重点在于通过数字赋能提升服务中心大局的精准度,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另一方面,检察职能的本质决定了检察机关是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在数字化浪潮下,各机关加速推进数字化建设,法律监督数据的获取与运用离不开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等的数据支持。为更好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可通过促进数字资源跨部门、跨层级共享,有效提升对社会风险的预见能力和源头治理能力。

    从实践路径看,数字检察要深度融入社会治理并实现长效发展,离不开制度与治理的协同发力。制度是根基,治理是路径,二者唯有相互衔接、协同发力,才能将数字检察深度融入社会治理体系,有效破解当前数字检察发展中如数据共享壁垒、模型复用不足等问题,推动数字检察工作实现长效化运行,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一要构建科学高效的检察权运行体系。要将数字检察实践经验上升为制度机制,最大限度发挥数字技术融入社会治理的催化作用,促进数字技术范式与检察履职的深度融合,构建以“元规则”为基础的数字检察规范体系,提炼、归纳各类算法模型的共性内容,实现数字资源的一体化使用、全流程覆盖、集成式融合。同时,利用数字化手段建构汇聚案件流程监控、案件质量检查评查、案件管理智慧研判于一体的数字检察保障体系,盘活检察机关内部数据,推动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实现分级分类管理。数字技术的特性可能引发“黑箱”效应,导致算法歧视、算法滥用等问题,既损害社会公众知情权,也可能诱发检察权运行风险,影响法律监督质效。要通过技术规范与制度约束相结合的方式,推动数据与算法合规,健全检察权制约监督体系。

    二要革新数字化办案模式。当前,检察机关虽着力推广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运用,但实践效果尚未充分彰显。对个案办理中发现的类案线索,仍将数字技术作为辅助办案工具,尚未完全实现数字化类案监督转型,“数智”潜力有待进一步激活。在“万物互联”的数字时代,通过对监督履职全过程、分阶段进行特征化标注和归口化管理,将相关信息转化为算法单元,利用机器自主学习功能分门别类予以储存,可实现从“个案录入”到“类案输出”的智能化判断。借助数字技术归纳的类案特征,发现的共性问题,经抽象化、统一化处理后,能够为法律监督模型的构建提供基础数据。同时,数据赋能、规律赋能是实现类案监督、促进社会治理的关键。传统类案监督多通过对类案事实进行剖析的方式,发现行业治理漏洞并提出意见建议,而数字化类案监督则通过大数据建模,采用非线性关联测量方法广泛收集数据,借助数据处理规则协调检察办案思维与社会治理需求。这不仅可以全面及时发现行业监管漏洞,还可以通过回溯性分析揭示问题产生的制度性成因,并通过相关性比对定位被监督单位的其他问题,有效拓展类案监督成效、挖掘社会治理潜能,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社会风险“预治理”,实现案件办理与社会治理效果的螺旋式提升。

    三要健全完善数字检察体系。首先,强化数据统筹管理。紧盯行政执法、审判执行等重点领域,加大类案监督场景应用模型的集成力度,推动同类别模型优化整合,提升检索运用效能,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提供指引。其次,形成数据治理合力。创建检察业务数据仓,实现统一管理,为上下级及同级不同业务部门的数据流通奠定基础,进而实现业务数据类型化管理,为监督办案提供便利。在鼓励各级检察机关加大监督应用模型创建力度的同时,更要强化复用深化,切实发挥现有模型的适用价值。再次,以数字与检察深度融合促进工作提质增效。聚焦检察办案本职,以业务为主导推动数字检察理念、手段和效能革新。加强集约化管理,避免各自为政和资源浪费,在平台建设中预留端口,满足检察工作发展新需求。通过统一数字检察平台实现业务数据采集、法律文书生成、办案流程可视,并一体化解决办案风险预警、在线监控等问题。

    (作者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