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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论内设机构改革之后基层检察院如何加强综合部门建设——以某区级检察院为例
    时间:2023-12-21  作者:陈昭颖、阳璨  新闻来源: 【字号: | |

    【摘 要】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当前,基层检察院已基本完成了内设机构改革工作,各部门平稳有效运行,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综合部门,职能、人员均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整合。为此,本文以基层检察院综合部门现状为视角,就改革后如何加强综合部门建设提出一己之见,以求为推进检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供微薄力量。

    【关键字】内设机构改革 综合部门 现状 对策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既是行使检察权的组织载体,也是检察权内部配置和管理的重要表现形式,其是否合理设置,直接关系到检察职能的发挥。自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在服务国家政治经济发展大局中,内设机构根据不同时期的检察职能调整和工作需要进行了多次改革完善。近年来,在司法体制改革、纪检派驻改革、监察体制改革等多重改革叠加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再次对机构设置、职权配置、检察权运行方式和保障机制等进行适应性调整,目前内设机构改革工作已基本完成。改革后的检察机关以检察主业为核心,配齐配强了主要业务部门,而综合部门定位于辅助功能,不仅是职能还是人员,均发生了重大变化。

    一、综合部门改革变化

    改革后,基层检察院综合部门主要包括办公室和政治部。相较于改革前,综合部门主要发生了以下变化:

    (一)部门级别变化。改革前,基层检察院政工部门一般为副科实职部门。改革后,根据省编制部门的规定,“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规格一般为股级”,政工部门更名为政治部,级别也和其他部门并列为股级。

    (二)工作内容变化。改革前,基层检察院设置监察室,负责监察本院在执行法律、法规、上级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的决定、规定中的问题;手里本院检察人员的案件,研究预防检察人员违纪、违法和廉政勤政措施改革后,监察室取消,但三定方案中并未明确纪检监察的职能归属部门,故仅能根据工作安排将相关职能由检务督察、党风廉政建设分别并入第三检察部及政治部;同时,办公室不再承担检察理论研究、检委会工作,但增加了新闻宣传等内容;而政治部则增加了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警务事项和警用装备管理工作。

    (三)工作人员变化。改革后,综合部门工作愈加专业化,对汉语言文学、新闻传播等专业人才需求大大增加,这就对原综合部门多为法律专业的现状产生冲击。今后,法律专业人员集中在业务部门,非法律专业人员集中在综合部门,定人定岗,难以出现跨类别的轮岗。

    二、综合部门运行现状

    面对级别设置、工作内容、人员等方面的变化,综合部门在运行之中出现了以下情况:

    (一)人数控制严格。人员分类管理后,根据省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文件规定,司法行政人员占编制总数的20%左右。在实际工作中,对新进人员进行类别确认时,若确认为司法行政人员,需提交全院的司法行政人员花名册,以确保该类人员控制在范围内。以政法编制数为50人的检察院为例,可确认为司法行政人员的人数仅为10人(含政治部主任1人)除去办公室必须配置的会计、出纳等专业司法行政人员,其他人员极其有限。此外,近年来,因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还增加了员额制改革、人员分类管理、工资套改、内设机构改革等一系列新工作,没有经验、规律可循,却又涉及到每位干警的切身利益,且每一次人员变动都需要同步更新全国检察机关队伍管理信息系统、湖南省机构编制综合管理平台等系统、编制系统等平台数据,现有的司法行政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求

    (二)工作任务繁重。内设机构改革后,综合部门人员被进一步压缩,但综合部门较之前却发挥着更重要的作用,工作任务繁重。各基层院普遍存在综合行政部门同志身兼数职,承担全院“办文办会”、协调督办、队伍建设、检察宣传、党风廉政、机关党建、计财后勤等工作,任务极其繁重,使其不能很好适应案件办理的新需求、新变化,在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推行新媒体宣传、深化司法改革等方面显得吃力。当前,基层检察院综合部门因人数有限,无法像上级检察机关一样将繁杂的职能进行类似技术、行装、法警、法律政策研究、检委会办事机构、宣传、干部、教育培训等细化分工,只能由办公室、政治部两套人马,统筹推进信息技术、装备保障、思想政治教育、党建、意识形态、教育培训、人员编制、工资福利、干部人事管理、文明创建等诸多工作,相对于业务部门“案多人少”,综合部门同样存在“事多人少”的问题,疲于应付各项督察、考核。

    (三)晋升渠道狭小。目前,检察机关各项改革多围绕“员额检察官”的责任落实、待遇保障等进行,在凸显员额检察官地位和作用时,忽视了对司法行政人员职级晋升、职业保障等问题的充分研究。从薪酬待遇上看,虽然所有检察人员的工资收入都有了一定比例的提高,但员额检察官享有比司法行政人员高30%的经济待遇,两者之间存在较大收入差距。从政治待遇上看,基层检察院员额检察官有单独职务序列,四级高级以下等级的实行按期晋升;检察官助理因人员基数大,职级职数多,且还有遴选入额的机会;而司法行政人员职级职数少,且由于检察工作的专业性和特殊性,与党委政府等职能部门之间干部交流少,采用干部交流的方式来解决职级待遇也较为困难。如区级检察院仅政治部主任1人为副科级领导职务,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职数,年轻司法行政人员多年没有空余职数可以晋升,上升渠道狭小,职级晋升缓慢,司法行政干部“抬头就看见天花板”,导致不少年轻司法行政人员对职业前景进行重新规划,考虑选择遴选至其他党政机关,或者努力通过司法考试转为检察辅助人员,这些都不利于司法行政部门人员安心工作,对工作的积极性也有很大的打击。

    三、加强综合部门建设的对策

    (一)强化责任担当,树立服务意识。综合部门作为业务员部门的辅助,在思想上和行动上要自觉树立服务检察工作大局的意识。一要强化超前服务意识,实现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增强工作的计划性,科学安排、超前谋划工作,想领导之所想。二要强化服务全局意识,实现由办好具体事务向谋全局转变,在抓好日常具体事务的同时,围绕检察工作大局,站在党组的立场思考和研究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三要强化优质服务意识,实现服务向求新、求质的转变,以实现工作的“零差错”为目标,严谨细致做好每一个环节的工作,善于应变求新,不断完善工作的规章制度,以新思路创优质服务水平。四要强化技术服务意识,实现由传统办公手段向高效能的科技办公方式转变。

    (二)充实人员力量,缓解工作压力。要适当增加司法行政人员的编制和比例,通过招录、选调、交流、轮岗锻炼等方式,将一些具有高学历、高素质的优秀年轻人才充实到综合部门,优化综合部门人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需要。同时,通过购买社会服务、聘请司法文员等方式,加强综合部门部门人力资源配置,尽可能缓解工作压力。

    (三)加强沟通交流,畅通上升渠道。畅通综合部门人员晋升发展渠道,自上而下加强与地方党委的沟通衔接,打破“各地使用各地政策”的局面,上下统一统筹使用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与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类别的职级职数,打破职业天花板,使综合行政部门岗位能够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发展人才同时探索司法行政人员与党委政府部门之间的交流途径,实现人才交流

    (四)加强部门联系,完善机制建设。完善综合部门岗位人员培养机制加大对综合行政部门人员教育培训、专业技能需求的调研,组织多层级、多类型的培训班,针对性的进行授课,提升检察综合部门人员专业化办事能力和综合素质,并与业务部门积极联系、紧密配合,通过建立完善的报告制度、综合部门人员参与或列席案件报告制度等工作机制,加强与业务部门的沟通协作,营造全院“一盘棋”的良好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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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论内设机构改革之后基层检察院如何加强综合部门建设——以某区级检察院为例

    时间:2023-12-21  作者:陈昭颖、阳璨 

    【摘 要】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当前,基层检察院已基本完成了内设机构改革工作,各部门平稳有效运行,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综合部门,职能、人员均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整合。为此,本文以基层检察院综合部门现状为视角,就改革后如何加强综合部门建设提出一己之见,以求为推进检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供微薄力量。

    【关键字】内设机构改革 综合部门 现状 对策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既是行使检察权的组织载体,也是检察权内部配置和管理的重要表现形式,其是否合理设置,直接关系到检察职能的发挥。自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在服务国家政治经济发展大局中,内设机构根据不同时期的检察职能调整和工作需要进行了多次改革完善。近年来,在司法体制改革、纪检派驻改革、监察体制改革等多重改革叠加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再次对机构设置、职权配置、检察权运行方式和保障机制等进行适应性调整,目前内设机构改革工作已基本完成。改革后的检察机关以检察主业为核心,配齐配强了主要业务部门,而综合部门定位于辅助功能,不仅是职能还是人员,均发生了重大变化。

    一、综合部门改革变化

    改革后,基层检察院综合部门主要包括办公室和政治部。相较于改革前,综合部门主要发生了以下变化:

    (一)部门级别变化。改革前,基层检察院政工部门一般为副科实职部门。改革后,根据省编制部门的规定,“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规格一般为股级”,政工部门更名为政治部,级别也和其他部门并列为股级。

    (二)工作内容变化。改革前,基层检察院设置监察室,负责监察本院在执行法律、法规、上级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的决定、规定中的问题;手里本院检察人员的案件,研究预防检察人员违纪、违法和廉政勤政措施改革后,监察室取消,但三定方案中并未明确纪检监察的职能归属部门,故仅能根据工作安排将相关职能由检务督察、党风廉政建设分别并入第三检察部及政治部;同时,办公室不再承担检察理论研究、检委会工作,但增加了新闻宣传等内容;而政治部则增加了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警务事项和警用装备管理工作。

    (三)工作人员变化。改革后,综合部门工作愈加专业化,对汉语言文学、新闻传播等专业人才需求大大增加,这就对原综合部门多为法律专业的现状产生冲击。今后,法律专业人员集中在业务部门,非法律专业人员集中在综合部门,定人定岗,难以出现跨类别的轮岗。

    二、综合部门运行现状

    面对级别设置、工作内容、人员等方面的变化,综合部门在运行之中出现了以下情况:

    (一)人数控制严格。人员分类管理后,根据省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文件规定,司法行政人员占编制总数的20%左右。在实际工作中,对新进人员进行类别确认时,若确认为司法行政人员,需提交全院的司法行政人员花名册,以确保该类人员控制在范围内。以政法编制数为50人的检察院为例,可确认为司法行政人员的人数仅为10人(含政治部主任1人)除去办公室必须配置的会计、出纳等专业司法行政人员,其他人员极其有限。此外,近年来,因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还增加了员额制改革、人员分类管理、工资套改、内设机构改革等一系列新工作,没有经验、规律可循,却又涉及到每位干警的切身利益,且每一次人员变动都需要同步更新全国检察机关队伍管理信息系统、湖南省机构编制综合管理平台等系统、编制系统等平台数据,现有的司法行政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求

    (二)工作任务繁重。内设机构改革后,综合部门人员被进一步压缩,但综合部门较之前却发挥着更重要的作用,工作任务繁重。各基层院普遍存在综合行政部门同志身兼数职,承担全院“办文办会”、协调督办、队伍建设、检察宣传、党风廉政、机关党建、计财后勤等工作,任务极其繁重,使其不能很好适应案件办理的新需求、新变化,在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推行新媒体宣传、深化司法改革等方面显得吃力。当前,基层检察院综合部门因人数有限,无法像上级检察机关一样将繁杂的职能进行类似技术、行装、法警、法律政策研究、检委会办事机构、宣传、干部、教育培训等细化分工,只能由办公室、政治部两套人马,统筹推进信息技术、装备保障、思想政治教育、党建、意识形态、教育培训、人员编制、工资福利、干部人事管理、文明创建等诸多工作,相对于业务部门“案多人少”,综合部门同样存在“事多人少”的问题,疲于应付各项督察、考核。

    (三)晋升渠道狭小。目前,检察机关各项改革多围绕“员额检察官”的责任落实、待遇保障等进行,在凸显员额检察官地位和作用时,忽视了对司法行政人员职级晋升、职业保障等问题的充分研究。从薪酬待遇上看,虽然所有检察人员的工资收入都有了一定比例的提高,但员额检察官享有比司法行政人员高30%的经济待遇,两者之间存在较大收入差距。从政治待遇上看,基层检察院员额检察官有单独职务序列,四级高级以下等级的实行按期晋升;检察官助理因人员基数大,职级职数多,且还有遴选入额的机会;而司法行政人员职级职数少,且由于检察工作的专业性和特殊性,与党委政府等职能部门之间干部交流少,采用干部交流的方式来解决职级待遇也较为困难。如区级检察院仅政治部主任1人为副科级领导职务,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职数,年轻司法行政人员多年没有空余职数可以晋升,上升渠道狭小,职级晋升缓慢,司法行政干部“抬头就看见天花板”,导致不少年轻司法行政人员对职业前景进行重新规划,考虑选择遴选至其他党政机关,或者努力通过司法考试转为检察辅助人员,这些都不利于司法行政部门人员安心工作,对工作的积极性也有很大的打击。

    三、加强综合部门建设的对策

    (一)强化责任担当,树立服务意识。综合部门作为业务员部门的辅助,在思想上和行动上要自觉树立服务检察工作大局的意识。一要强化超前服务意识,实现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增强工作的计划性,科学安排、超前谋划工作,想领导之所想。二要强化服务全局意识,实现由办好具体事务向谋全局转变,在抓好日常具体事务的同时,围绕检察工作大局,站在党组的立场思考和研究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三要强化优质服务意识,实现服务向求新、求质的转变,以实现工作的“零差错”为目标,严谨细致做好每一个环节的工作,善于应变求新,不断完善工作的规章制度,以新思路创优质服务水平。四要强化技术服务意识,实现由传统办公手段向高效能的科技办公方式转变。

    (二)充实人员力量,缓解工作压力。要适当增加司法行政人员的编制和比例,通过招录、选调、交流、轮岗锻炼等方式,将一些具有高学历、高素质的优秀年轻人才充实到综合部门,优化综合部门人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需要。同时,通过购买社会服务、聘请司法文员等方式,加强综合部门部门人力资源配置,尽可能缓解工作压力。

    (三)加强沟通交流,畅通上升渠道。畅通综合部门人员晋升发展渠道,自上而下加强与地方党委的沟通衔接,打破“各地使用各地政策”的局面,上下统一统筹使用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与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类别的职级职数,打破职业天花板,使综合行政部门岗位能够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发展人才同时探索司法行政人员与党委政府部门之间的交流途径,实现人才交流

    (四)加强部门联系,完善机制建设。完善综合部门岗位人员培养机制加大对综合行政部门人员教育培训、专业技能需求的调研,组织多层级、多类型的培训班,针对性的进行授课,提升检察综合部门人员专业化办事能力和综合素质,并与业务部门积极联系、紧密配合,通过建立完善的报告制度、综合部门人员参与或列席案件报告制度等工作机制,加强与业务部门的沟通协作,营造全院“一盘棋”的良好格局。